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932号 原告张随英,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乔春梅,驻马店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彭德法,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告彭全法(彭金法),男,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张随英与被告彭德法、彭全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世一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随英委托代理人乔春梅,被告彭全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德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随英诉称,其与被告系母子关系。二被告成家后与原告分家另过。1996年7月,原、被告所在的村民组进行土地调整时,原告与其丈夫(彭照,已故)便将其承包的4.6亩地给二被告耕种(彭全法种2.3亩耕地和1亩荒地,彭德法种2.3亩耕地和1.3亩苹果地),由二被告每年给原告1000元生活费。但从2014年麦收后,二被告就不愿再给原告任何费用了。现因原告年老多病,要求二被告每人每年给2000元生活费,二被告均不同意,导致原告连基本生活费都得不到保障。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彭全法将其耕种原告的2.3亩耕地和1亩荒地;彭德法将其耕种原告的2.3亩耕地和1.3亩苹果地返还原告。 被告彭全法辩称,其是抱养的,父亲不在时其就种了2亩至今,地是父亲给的;母亲养了七个孩子,父亲生病也其照顾的,父亲去世时收的礼钱其没要一分,因此母亲要地不同意给地。 被告彭德法未到庭,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随英与被告彭全法、彭德法系母子关系(彭全法系抱养)。二被告成家后与原告分家另过。1996年秋季,原、被告所在的村民组进行土地调整时,原告与其丈夫彭照(又名彭应龙,已故)二人分得耕地(承包地)4.6亩、荒地2.3亩(含1.3亩苹果地)。原告夫妇分得上述土地后,将其中的2.3亩耕地和1亩荒地交给彭全法耕种;2.3亩耕地和1.3亩苹果地交给彭德法耕种,二被告每年给原告生活费1000元。2014年麦收后,原、被告因给付原告生活费问题产生矛盾,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其耕种原告的上述土地未果,为此成讼。 另查明,彭全法所耕种张随英2.3亩耕地南邻胡加朋,北邻胡德军;1亩荒地西邻张发明,东邻胡德全。彭德法所耕种张随英2.3亩耕地东邻张新华,西邻张春山;1.3亩苹果地南邻张玉君,北邻沟。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其提供的相关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我国实行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经营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即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单位,不是以个人为单位,且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它为集体成员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当承包的农户中的一人或几人死亡时,承包地仍应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本案原、被告诉争的4.6亩耕地和2.3亩荒地(含1.3亩苹果地)是原告及其丈夫彭照1996年秋季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当时其家庭成员只有原告和彭照夫妻二人。原告夫妇取得上述土地后,将其中的2.3亩耕地和1亩荒地交给彭全法耕种;另2.3亩耕地和1.3亩苹果地交给彭德法耕种,这是原告夫妇对自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违背法律的自由处分,是法律所允许的。现原、被告因给付原告生活费问题产生矛盾,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上述土地承包经营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彭全法辩称其父亲去世时自己就种了2亩至今,是父亲给自己的;母亲养了七个孩子,父亲生病也是自己供养的,父亲去世时收的礼钱自己没要,不同意返还。双方诉争的土地原来原告夫妇同意二被告耕种,但双方并未按法定程序办理转让经营权的合法手续,也未约定其他流转方式的期限,故彭全法的上述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彭德法返还原告张随英耕地2.3亩和苹果地1.3亩。 二、被告彭全法返还原告张随英耕地2.3亩和荒地1亩。 上述一、二项,限被告彭德法、彭全法各于本判决生效后的最近一季农作物收获后立即返还。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被告彭德法、彭全法各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世一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