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昆商初字第01727号 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黄河南路555号1号房。 法定代表人许季睦,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昆山市裕嘉旋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亲和路889、893号4幢。 法定代表人沈金芳,该公司经理。 被告沈金芳。 被告严雪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被告昆山市裕嘉旋压技术有限公司、沈金芳、严雪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主意思之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格上租赁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昆山市裕嘉旋压技术有限公司、沈金芳、严雪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16元,减半收取1608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樊 晶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