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昆花民初字第01182号 原告曹赛磊。 被告孙庆庆。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赛磊诉被告孙庆庆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曹赛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赛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赛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赛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杨荣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