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1917号 原告井永群,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崔先莲,女,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井梦来,男,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井书丽,女,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井书焕,女,汉族,住址同上。 六原告委托代理人侯全喜,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保柱,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井永群、崔先莲、井俊伟、井梦来、井书丽、井书焕诉被告王保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六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井永群、崔先莲、井俊伟、井梦来、井书丽、井书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井永群、崔先莲、井俊伟、井梦来、井书丽、井书焕负担。 审 判 长 王 磊 人民陪审员 高丰立 人民陪审员 胡留记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牛新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