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636号 委托代理人张春峰,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佩琳,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永明与被告付佩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永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永明负担。 审 判 长 王德奇 审 判 员 高世一 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