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原告唐永明与被告付佩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3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636号 原告唐永明,男,汉族,住驻马店市汝南县。 委托代理人张春峰,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佩琳,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永明与被告付佩琳排除妨害纠纷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636号

原告永明,男,汉族,住驻马店市汝南县。

委托代理人张春峰,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佩琳,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明被告付佩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永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永明负担。

审 判 长  王德奇

审 判 员  高世一

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