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2777号 原告姜海斌。 委托代理人付明生,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伦显。 被告驻马店市凯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白桥路收费站路北。 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原告姜海斌诉被告崔伦显、驻马店市凯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姜海斌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海斌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海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姜海斌负担。 审 判 长 王 磊 人民陪审员 高丰立 人民陪审员 胡留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 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