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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姜海斌诉被告崔伦显、驻马店市凯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3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2777号 原告姜海斌。 委托代理人付明生,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伦显。 被告驻马店市凯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白桥路收费站路北。 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2777号

原告姜海斌。

委托代理人付明生,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伦显。

被告驻马店市凯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白桥路收费站路北。

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原告姜海斌诉被告崔伦显、驻马店市凯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姜海斌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海斌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海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姜海斌负担。

审 判 长  王 磊

人民陪审员  高丰立

人民陪审员  胡留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 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