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2059号 原告孙得春(孙德春),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吴海雨,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五平(孙伍平),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孙得春与被告孙五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得春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得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德奇 审 判 员 高世一 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