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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得春与被告孙五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3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2059号 原告孙得春(孙德春),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吴海雨,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五平(孙伍平),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孙得春与被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2059号

原告孙得春(孙德春),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吴海雨,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五平(孙伍平),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原告孙得春与被告孙五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得春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得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德奇

审 判 员  高世一

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