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423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朱某甲、朱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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