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2220号 原告吴国用。 被告王四顺。 原告吴国用诉被告王四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国用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国用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国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吴国用负担。 审 判 长 王 磊 人民陪审员 高丰立 人民陪审员 胡留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 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