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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国用诉被告王四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3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2220号 原告吴国用。 被告王四顺。 原告吴国用诉被告王四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国用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国用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2220号

原告吴国用。

被告王四顺。

原告吴国用诉被告王四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国用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国用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国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吴国用负担。

审 判 长  王 磊

人民陪审员  高丰立

人民陪审员  胡留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 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