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昆商初字第01474号 原告昆山鹿城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长江中路181-183号。 负责人杨懋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萼,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施俊明,该公司员工。 被告朱健。 被告李建龙。 被告陈陆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鹿城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健、李建龙、陈陆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以被告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递交了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被告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双方纠纷已解决。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鹿城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健、李建龙、陈陆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60元,减半收取1930元,由原告昆山鹿城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范君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