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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3
摘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阿民初字第00288号 原告陈某,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第一师十六团。 被告刑某,女,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第一师十六团。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阿民初字第00288号

原告陈某,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第一师十六团。

被告刑某,女,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第一师十六团。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刑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杨会杰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