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阿民初字第00288号 原告陈某,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第一师十六团。 被告刑某,女,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第一师十六团。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刑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杨会杰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