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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锁亮与于云涛、张玲萍等企业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3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保字第69号 申请人:李锁亮。 被申请人:于云涛。 被申请人:张玲萍。 被申请人:洛阳龙城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汉屯路1号1-5-0709。 法定代表人:于云涛,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李锁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保字第69号

申请人:李锁亮。

申请人:于云涛。

被申请人:张玲萍。

被申请人:洛阳龙城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汉屯路1号1-5-0709。

法定代表人:于云涛,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李锁亮因与被申请人于云涛、张玲萍、洛阳龙城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锁亮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于云涛、张玲萍、洛阳龙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锁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于云涛、张玲萍、洛阳龙城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5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李锁亮名下的位于高新开发区积翠路与丰华路交叉口东北角锦鑫苑2单元603号的房产。

三、扣押担保人李锁亮名下登记编号为豫C×××××的捷达牌小型轿车。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马 强

审 判 员  刘红坡

助理审判员  姚小艳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会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