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3417号 委托代理人张志海,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6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磊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