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保字第58号 申请人:李自伟。 被申请人:殷洪敏。 被申请人:李景,系被申请人殷洪敏的妻子。 申请人李自伟因与被申请人殷洪敏、李景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青岛路二十九号天鹅堡一幢一门301号、位于洛龙区居民路5号四单元401号的两处房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自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青岛路二十九号天鹅堡一幢一门301号、位于洛龙区居民路5号四单元401号的两处房产。 二、查封担保人李克卷名下位于西工区上阳路16号院6幢2-201,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洛房权证市字第××号房产。 三、查封担保人李自勇名下位于洛龙区美茵街16号34幢2-1303,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洛房权证市字,00319149号的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马 强 人民陪审员 杨建省 人民陪审员 徐建平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会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