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原告李军伟与被告万传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3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民初字第3122号 原告李军伟。 委托代理人唐爱梅,系原告李军伟妻子。 被告万传友。 委托代理人古炜华,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军伟与被告万传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民初字第3122号

原告李军伟。

委托代理人唐爱梅,系原告李军伟妻子。

被告万传友。

委托代理人古炜华,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军伟与被告万传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军伟的委托代理人唐爱梅,被告万传友的委托代理人古炜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军伟诉称,2013年12月27日17时53分左右,被告万传友驾驶豫QQ0390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时将原告李军伟撞伤,伤残等级为六级,现其生活已彻底不能自理,需有人护理,被告必须赔偿其今后生活的护理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护理费174246元。

被告万传友辩称,原告受伤后虽然致残,但根据原告病历载明病情原告在日常生活中并不需要人护理,原告诉请没有相关法规及依据,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7日17时53分许,万传友驾驶豫QQ0390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驻马店市驿城区雪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农机公司门前时,与行人李军伟、李晓东发生碰撞,致李军伟、李晓东受伤。后经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万传友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军伟、李晓东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军伟被送往解放军159医院住院治疗,其伤情被诊断为:1、创伤性重型脑损伤;2、肺损伤;3、皮肤挫伤。李军伟于2014年4月2日出院,住院96天,支出门诊治疗费100元、住院医疗费185582.61元。李军伟在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院外购买白蛋白注射液30支,计款18600元;购买安宫牛黄丸6丸,计款3300元。出院后李军伟在解放军159医院检查,支出医疗费390元。李军伟出院同日入住驻马店市中心医院康复医学科住院治疗,经诊断伤情为:颅脑外伤恢复期。2014年5月26日出院,住院54天,支出医疗费27127.2元。2014年6月23日,李军伟再次入住驻马店市中心医院康复医学科住院治疗,2014年7月9日出院,住院16天,支出医疗费9056.35元。出院后李军伟因在驻马店市中心医院复查支出医疗费723.9元。后因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而成讼。2015年4月7日,本院作出(2014)驿民初字第2895号判决书,判决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赔偿李军伟各种损失113757元,判决万传友赔偿李军伟各种损失374137.19元,该判决已经生效。现李军伟诉至法院,请求万传友赔偿其出院后护理费。

李军伟于1975年4月1日出生,李军伟在解放军159医院住院期间由其亲属二人护理,在驻马店市中心医院住院期间由其亲属一人护理。李军伟长期在驻马店市区从事油漆经营生意,并于2010年12月24日在驻马店市驿城区仓库路东华苑小区7号楼2单元3楼东户购买住房一套,并居住生活至今。

2014年7月28日,李军伟的伤情及护理依赖程度经驻马店军卫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人李军伟颅脑损伤伤残等级评定为六级;2、被评定人李军伟属部分护理依赖。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万传友提出对李军伟的伤残程度及护理依赖程度提出重新鉴定,后经本院委托湖北中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李军伟的伤残等级为六级;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

2015年5月29日,李军伟委托驻马店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李军伟的护理期限进行评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李军伟的护理期限为终身部分护理依赖。李军伟为此支出鉴定费600元。庭审中,万传友辩称该鉴定意见缺乏依据,提出对该护理期限进行重新鉴定,但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鉴定申请及缴纳鉴定费。

豫QQ0390号小型普通客车车主为万传友,该车在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限额122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另查明,太平洋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交强险赔偿限额已使用完毕。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赔偿医疗费等费用。被告万传友驾驶豫QQ0390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驻马店市驿城区雪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农机公司门前时,与行人原告李军伟、李晓东发生碰撞,致李军伟、李晓东受伤。被告万传友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李军伟、李晓东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这一事实有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大队作出责任认定在卷为据,故应作为划分本案事故责任的依据。2015年4月7日,本院作出(2014)驿民初字第2895号判决书已对李军伟的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及其他损失作出了处理,认定原告李军伟承担本次事故20%的责任,被告万传友承担本次事故80%的责任,太平洋财险惠州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李军伟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请求被告万传友赔偿其出院后的护理费,符合法律规定。因太平洋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交强险赔偿限额已使用完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故原告李军伟的出院后护理费,应由实际侵权人被告万传友按其应负责任承担。原告李军伟的护理费应按我省上年度居民服务业或其他服务业年收入28472元/年的标准计算,根据李军伟伤残程度及年龄状况,本院酌定李军伟的出院后部分护理依赖系数为50%,护理期限暂定为5年,护理费为56944元(28472元/年×5年×80%×50%×1人)。关于被告万传友辩称对原告李军伟的护理期限申请重新鉴定,因其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鉴定申请缴纳鉴定费,对其辩称,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万传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军伟护理费56944元。

如被告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80元,原告李军伟负担2556元,被告万传友负担12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磊

人民陪审员  高丰立

人民陪审员  胡留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何 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