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4880号 原告付天敏(又名付小五),女,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代理人常纪忠,驻马店市板桥镇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天敏与被告王明亮、孙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天敏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付天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1280元,由原告付天敏负担。 审判员 王磊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