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昆千民初字第0654号 原告王巧林。 委托代理人平彩堂,上海普世(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祝正。 原告王巧林与被告张祝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李富军独任审判。本案审理中,原告王巧林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巧林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巧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巧林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