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昆民初字第3919号 原告蒋慧群,台湾人。 委托代理人王运福,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姝姝,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玉鼎精密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高科技工业园水秀路1388号。 法定代表人郑黄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俊先,江苏展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慧群与被告昆山玉鼎精密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蒋慧群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慧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蒋慧群负担。 审 判 长 朱晓明 人民陪审员 贾青君 人民陪审员 吴伟萍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袁晓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