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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慧群与昆山玉鼎精密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3
摘要: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昆民初字第3919号 原告蒋慧群,台湾人。 委托代理人王运福,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姝姝,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玉鼎精密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高科技工业园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昆民初字第3919号

原告蒋慧群,台湾人。

委托代理人王运福,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姝姝,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玉鼎精密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高科技工业园水秀路1388号。

法定代表人郑黄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俊先,江苏展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慧群与被告昆山玉鼎精密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蒋慧群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慧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蒋慧群负担。

审 判 长  朱晓明

人民陪审员  贾青君

人民陪审员  吴伟萍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袁晓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