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宿埇民二初字第00257-2号 负责人:伯德志,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文东,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李春凯,总经理。 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2015)宿埇民二初字第002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利辛县凯盛汽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万元予以冻结。现因被告已经偿还原告货款,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已经裁定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利辛县凯盛汽车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原告安徽车桥有限公司时代汽车配件分厂提供担保的其名下的皖L×××××号汽车一辆的查封。 审判员 周红梅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