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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清波与林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3
摘要: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芜民一初字第02031号 原告:朱清波,住安徽省芜湖县。 委托代理人:陆小平,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斯荣,住安徽省芜湖县。 原告朱清波与被告林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芜民一初字第02031号

原告:朱清波,住安徽省芜湖县。

委托代理人:陆小平,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斯荣,住安徽省芜湖县。

原告朱清波与被告林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林斯荣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长  陶正龙

审判员  徐旭征

审判员  胡之宏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