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芜民一初字第02031号 原告:朱清波,住安徽省芜湖县。 委托代理人:陆小平,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斯荣,住安徽省芜湖县。 原告朱清波与被告林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林斯荣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长 陶正龙 审判员 徐旭征 审判员 胡之宏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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