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昆知民初字第00126号 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银杏路4号105-3室。 法定代表人马序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国南、范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建华。 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开发区港发模具配件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申请追加张建华作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依法予以追加,后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昆山市开发区港发模具配件部的起诉,本院依法裁定予以准许。现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 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