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深宝法龙执字第467号 被执行人付陶。 本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龙刑初字第7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付陶、付陶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龙华法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