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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伟与付陶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3
摘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深宝法龙执字第467号 申请执行人陈小伟。 被执行人付陶。 本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龙刑初字第7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深宝法龙执字第467号

申请执行陈小伟

执行人付陶。

本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龙刑初字第7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付陶、付陶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龙华法庭。

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