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昆千民初字第0606号 原告深圳市深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新吴街777-62室。 代表人赵学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芳,江苏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芳。 原告深圳市深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告杨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本院书面通知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告新地址,逾期亦未交纳公告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深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深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夏宏光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