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明支行申请执行张亚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3
摘要: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黔七执字第84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南明支行。 法定代表人廖红梅,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月,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张亚军,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黔七执字第84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南明支行。

法定代表人廖红梅,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月,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张亚军,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云民商初字笫11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0日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明支行申请执行张亚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阳云岩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亚军在本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该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笫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黔七执字笫84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陈延华

审判员 王建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