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黔七执字笫863号 申请执行人刘丽,女,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耿,男,1969年4月5日出生,彝族。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黔七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3日依法受理刘丽申请执行陈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于2015年11月4日冻结被执行人陈耿的工资账户,因冻结期限较长,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黔七执字笫86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王建新 审判员 陈延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