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刘丽申请执行陈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3
摘要: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黔七执字笫863号 申请执行人刘丽,女,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耿,男,1969年4月5日出生,彝族。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黔七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3日依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黔七执字笫863号

申请执行人刘丽,女,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耿,男,1969年4月5日出生,彝族。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黔七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3日依法受理刘丽申请执行陈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于2015年11月4日冻结被执行人陈耿的工资账户,因冻结期限较长,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黔七执字笫86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王建新

审判员 陈延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