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黔七执字第428号 申请执行人余刚先,女,1968年4月28日出生,蒙古族,贵州省大方县人。 被执行人郝家全,男,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 法定代表人蒋子龙,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2015)黔七执字第428号余刚先申请执行郝家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郝家全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刚先于2015年11月4日以被执行人郝家全暂无执行条件为由申请延期执行,经执行合议庭合议,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执字第42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 品 审判员 王 丽 霞 审判员 高 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建新(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