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黔七执字第39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毕节分行。 负责人袁发辉,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熊进,系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宋乃成,男,1967年7月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朝飞,女,1972年3月27日出生。 被执行人贵州景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怀刚。 本院依法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申请执行宋乃成、王朝飞及贵州景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经审查,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黔七执字第39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 品 审判员 徐永仁 审判员 王丽霞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