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青羊民初字第7282号 法定代表人徐书联。 法定代表人周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冠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腾飞能源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冠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四川腾飞能源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冠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腾飞能源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 524元,由四川冠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 荻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