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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君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叶学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3
摘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青羊民初字第4281号 原告四川君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周治富,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中燕,四川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叶学虎,男,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委托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青羊民初字第4281号

原告四川君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周治富,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中燕,四川法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叶学虎,男,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委托代理人穆开琼,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市民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

法定代表人林振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浩,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程永德,男,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原告四川君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诚基础工程公司)与被告叶学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追加成都市民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兴建筑公司)、程永德为被告参加诉讼。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君诚基础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陶中燕,被告叶学虎及其委托代理人穆开琼,被告民兴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浩,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永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君诚基础工程公司诉称,原告不服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成劳人仲委字(2013)第985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认定的内容与事实不符,缺乏依据。《土石方外运及工地回填合同书》是原告作为甲方和乙方即民兴建筑公司签订,民兴建筑公司签字人员是程永德,是民兴建筑公司的代表,工作内容是土石方外运,原告只负责装车,即原告在工地上用工程机械将土石方装到车上再运出去,形成大坑后,又由民兴建筑公司把土拉回来回填。民兴建筑公司具有相应资质,原告与民兴建筑公司属于劳务关系。原告与被告叶学虎等没有劳动关系,被告叶学虎等也没有从事土石方外运工作,其亦没有原告以及民兴建筑公司、程永德出具的任何欠工资的凭证,仅凭证人证言,且劳动天数、工资与证人陈述不符,不足以证明尚欠工资的事实。请求判决原告不承担支付被告叶学虎5 460元的义务。

被告叶学虎辩称,原告工地的大班组长刘敏喊被告叶学虎去工地干活,口头约定每天130元,先后干活共计42天,应得工资5 460元。被告叶学虎到工地后,接受原告方工地负责人周治富、王保贞、赵荣磊等的安排,主要从事土方平整、回填、打扫工地清洁等工作,一直在工地上,没有跟随装卸车离开工地,应当认定被告叶学虎等是为原告工作。刘敏与程永德是夫妻关系,统计天数的记工员刘信德是刘敏的表哥。2012年11月30日,该工地完工后,被告叶学虎要求支付工资,却被多方推脱。2013年1月17日,在石羊场劳动监察大队解决时,原告只解决了到场人员部分工资。其后,被告叶学虎等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支付叶学虎工资5 460元所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民兴建筑公司辩称,所有在工地工作的员工都是在工地工作,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民兴建筑公司只负责土石方的外运,民兴建筑公司不承担支付员工工资的责任。民兴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土石方外运及工地回填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即是原告负责装车,明确了原告负责装车,被告叶学虎等所主张的工资都不是在装车和卸载的过程中发生的,与民兴建筑公司无关。土石方回填是有另外的合同,即是由君诚基础工程公司王保贞与程永德个人签订的,民兴建筑公司没有在该合同上签章,应当认定是程永德个人承包土方回填,与民兴建筑公司无关。故民兴建筑公司不承担给付人工费用的任何责任。

被告程永德未答辩。

审理查明,2011年4月8日,君诚基础工程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民兴建筑公司签订《土石方外运及工地回填合同书》,约定甲方将机场路辅道中铁十四局承建成绵乐铁路里程DK166+660~DK167+290标段土石方工程剩余土石全部委托给乙方外运,甲方负责装车,运渣车驶出工地后一切事务由乙方负责;泥岩外运价格每车450元,土外运价格每车400元;土石方外运结束后,甲方将该标段土方回填承包给乙方;乙方不得转包;土石方回填进度及施工质量要求(根据中铁十四局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要求)具体事宜甲乙双方需签订土石方回填补充协议,无补充协议本合同涉及回填条款无效。乙方代表为程永德,该合同上加盖了双方公章。随后,程永德、刘敏夫妇即组织工人在工地完成施工。

2012年7月20日,王保贞作为甲方代理人与乙方代理人程永德签订《土方回填协议》,约定乙方承包土方回填,土方回填单价为10元/立方米(即乙方每回填一立方土,需支付给甲方壹拾圆人民币),乙方负责承担回填所需的机械、人工管理责任和费用。

高新区石羊场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调查处理(协调)记录(建筑领域)》载明,2012年12月27日,刘敏及20余名工人在君诚基础工程公司要求支付民工工资10万元左右;君诚基础工程公司现场负责人赵荣磊称因土方量未校对出来,无法与刘敏校对工程款,公司承诺在2013年1月15日与刘敏校对好工程量并将工人工资发放到位。高新区石羊场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调查处理(协调)记录(建筑领域)》载明,2013年1月17日,20余名工人在成绵乐铁路蓝天立交项目聚集称大班组长刘敏欠其工资10万元;经协调,王保贞与劳动者个人达成协议,由王保贞代其支付已核定清楚的人工工资:结清陈云绪班组11人25 865元,结清陶金贵班组5人10 820元,结清罗真建班组10 180元,结清张永安班组6人3 270元,结清李长明班组5人42 490元,王艳领取5 000元。

叶学虎经刘敏介绍许可到工地务工,负责打夯,接受工地现场人员的管理和工作安排。原告方工地负责人有周治富、王保贞、赵荣磊等,主要安排进场人员从事土方平整、回填、打扫工地清洁等,没有跟随装卸车离开工地。工地统计天数的记工员刘信德是刘敏的表哥。

2012年11月10日,刘信德给叶学虎出具《证明》载明“叶学虎2012年到中铁十四局做工共计42天×130元/天=5 460元。”

2013年3月11日,叶学虎等11人收取工资未果遂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裁决君诚基础工程公司支付拖欠工资135 600元并支付赔偿金135 600元。2013年7月25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成劳人仲委字(2013)第98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君诚基础工程公司支付叶学虎工资5 460元及其他10人工资共计135 600元,驳回叶学虎等11人其他仲裁请求。其后,君诚基础工程公司不服,起诉来院。

审理中,君诚基础工程公司未举出其与民兴建筑公司的结算依据、已经支付或者尚欠民兴建筑公司工程款以及支付其他工人工资的其他相关依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