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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成吉诉甘肃省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3
摘要: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7)平执字第27-3号 申请人:谢成吉,男,1968年7月生,汉族,青海省湟中县人。 被执行人:甘肃省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宗亚,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省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天水分公司。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7)平执字第27-3号

申请人:谢成吉,男,1968年7月生,汉族,青海省湟中县人。

被执行人:甘肃省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宗亚,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省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天水分公司。

公司负责人:刘多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平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甘肃省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本案被执行人甘肃省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甘肃省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天水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天水罗峪支行的账户中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甘肃省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天水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天水罗峪支行账户中的存款66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生林

审判员  刘 兵

审判员  范德勇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