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芜执字第00300号 法定代表人:陈昌青,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省汉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站下广场西侧。 法定代表人:陈明超,董事长。 被执行人:胡昌武,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个体经营户,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花桥镇成村行政村九甲自然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芜湖芜湖县人民法院(2015)芜民二初字第00316号民事判决书,并向被执行人安徽省汉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胡昌武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汉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69952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凤元海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