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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县强胜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汉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胡昌武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3
摘要: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芜执字第00300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县强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机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昌青,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省汉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站下广场西侧。 法定代表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芜执字第00300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县强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机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昌青,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省汉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站下广场西侧。

法定代表人:陈明超,董事长。

被执行人:胡昌武,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个体经营户,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花桥镇成村行政村九甲自然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芜湖芜湖县人民法院(2015)芜民二初字第00316号民事判决书,并向被执行人安徽省汉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胡昌武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汉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69952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凤元海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