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周雪珍与洛阳江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开拓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3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保字第96号 申请人:周雪珍。 被申请人:洛阳江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开发区洛宜路付滹沱村。 法定代表人:蔡学民,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洛阳开拓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保字第96号

申请人:周雪珍。

被申请人:洛阳江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开发区洛宜路付滹沱村。

法定代表人:蔡学民,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洛阳开拓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丽新路41号街坊20幢177号。

法定代表人:赵维保,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周雪珍因与被申请人洛阳江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开拓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周雪珍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洛阳江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开拓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周雪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党洁名下车牌为豫C×××××号现代牌小型轿车。

二、冻结被申请人洛阳江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开拓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5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马 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