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保字第96号 申请人:周雪珍。 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开发区洛宜路付滹沱村。 法定代表人:蔡学民,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丽新路41号街坊20幢177号。 法定代表人:赵维保,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周雪珍因与被申请人洛阳江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开拓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周雪珍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洛阳江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开拓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周雪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党洁名下车牌为豫C×××××号现代牌小型轿车。 二、冻结被申请人洛阳江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开拓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5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马 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