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深宝法西执字第1620号 申请执行人黄建跃。 被执行人王靖夫、王腾、刘林、深圳市港筑膜建筑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斯柯瑞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宏盟保温材料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王靖夫、王腾、刘林、深圳市港筑膜建筑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斯柯瑞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宏盟保温材料实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西乡人民法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永兵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方思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