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贾凤娥与彭岳鸿、彭小明等企业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3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保字第55号 原告:贾凤娥。 被告:彭岳鸿。 被告:彭小明。 被告:洛阳花果山西游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珠江南路10栋。 法定代表人:彭岳鸿,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凤娥诉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保字第55号

原告:贾凤娥。

被告:彭岳鸿

被告:彭小明。

被告:洛阳花果山西游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珠江南路10栋。

法定代表人:彭岳鸿,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凤娥诉被告彭岳鸿、彭小明、洛阳花果山西游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中,原告贾凤娥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彭岳鸿、彭小明、洛阳花果山西游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贾凤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彭岳鸿、彭小明、洛阳花果山西游商贸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3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林瑜名下位于洛阳市涧西区拥军路新新家园2号楼2幢3-60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洛市房权证(2003)字第X224972号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马 强

人民陪审员  杨建省

人民陪审员  徐建平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会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