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宜民初字第958号 原告蒋跃。 委托代理人钱江,宜兴市飞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建兴。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人民南路266号义源大厦三楼。 负责人杨春,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蒋跃与被告周建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跃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蒋跃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跃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蒋跃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