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宜官商初字第489号 原告江苏双云建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云耕。 委托代理人王祥君。 被告南昌市晨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双云建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云公司)与南昌市晨荣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云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双云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双云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42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8062元,由双云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 仲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