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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双云建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衡阳长城加气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3
摘要: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宜官商初字第500号 原告江苏双云建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云耕。 委托代理人王祥君。 被告衡阳长城加气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双云建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云公司)与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宜官商初字第500号

原告江苏双云建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云耕。

委托代理人王祥君。

被告衡阳长城加气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双云建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云公司)与衡阳长城加气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云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双云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双云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0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合计3970元,由双云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 仲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