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宜官商初字第290号 法定代表人张蕴皋。 委托代理人倪荣。 委托代理人王冰。 法定代表人王继弘。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长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华电乌套海风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长城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长城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城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1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4730元,由长城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 仲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