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沈民初字第1837号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住沈丘县。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沈丘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潘华东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