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沈民初字第1374-1号 原告张书留,男,1960年5月2日生,汉族,住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马学斌,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长勤,沈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玉良,男,1958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王树俊,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书留诉被告张玉良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书留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书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书留负担. 审判长 黄国平 审判员 马广富 审判员 于 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