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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书留诉张玉良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3
摘要: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沈民初字第1374-1号 原告张书留,男,1960年5月2日生,汉族,住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马学斌,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长勤,沈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玉良,男,1958年10月5日生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沈民初字第1374-1号

原告张书留,男,1960年5月2日生,汉族,住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马学斌,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长勤,沈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玉良,男,1958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王树俊,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书留诉被告张玉良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书留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书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书留负担.

审判长  黄国平

审判员  马广富

审判员  于 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