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沈民初字第2031号 原告张素平,女,汉族,住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卢东林,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海涛,男,汉族,住沈丘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素平诉被告李海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素平与被告李海涛庭外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素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素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素平负担。 审判员 韩菲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