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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海龙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3
摘要: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沈刑初字第39号 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海龙,又名杨子朝,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沈丘县刘庄店镇,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沈丘县刘庄店镇杨老庄村061号。2011年9月8日被新疆乌苏市警方抓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沈刑初字第39号

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海龙,又名杨子朝,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沈丘县刘庄店镇,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沈丘县刘庄店镇杨老庄村061号。2011年9月8日被新疆乌苏市警方抓获,2011年9月9日被羁押于乌苏市公安局看守所。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9月24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沈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丘县看守所。

辩护人梁伟,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公诉刑诉(2014)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海龙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磊、李晓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海龙及其辩护人梁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1年8月12日夜,沈丘县刘庄店镇杨老庄村村民杨海龙将河南省郏县城关镇的伊某打死在杨某甲家院内,杨某甲(已判刑)伙同杨海龙用帆布、绳子将伊某尸体捆好,并将尸体投入该村北机井中。被告人杨海龙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杨海龙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被害人伊某系杨某甲杀害,其实施的只是和杨某甲一起将伊某尸体投放机井的行为。

辩护人梁伟辩护意见:一、公诉机关指控杨海龙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991年8月12日夜,被害人伊某到沈丘县刘庄店镇杨老庄村杨某甲家寻找杨某甲的老婆杨美湾,要将其带走。伊某用擀面杖打击了被告人头部,被告人被打晕倒地后,就大喊杨某甲。杨某甲听到喊后出屋,手持木锄对伊某进行了殴打。事后,杨某甲和杨海龙一起对被害人的尸体进行了处理。本案证据达不到确凿无疑地证明被告人杨海龙就是故意杀害被害人伊某的凶手。二、被告人杨海龙与被害人伊某并无深仇大恨,也无利益冲突,不具有杀害被害人的犯罪动机,且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严重过错。三、被告人杨海龙的行为符合包庇犯罪的构成要件。

经审理查明:1991年8月12日夜,被告人杨海龙将河南省郏县城关镇的伊某打死在沈丘县刘庄店镇杨老庄村杨某甲家院内,杨某甲与被告人杨海龙用帆布、鱼鳞袋、绳子将伊某的尸体捆裹好,用架车将伊某的尸体拉到该村北机井旁,又装半鱼鳞袋土系在伊某的尸体上,沉尸机井内。

杨某甲因犯包庇罪,1992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1996年11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杨海龙2011年9月8日的供述:1991年8月的一天,我一个人到杨某甲家去玩,晚上我住在了杨某甲家。突然从房子外面进来一个人,拿着一根擀面杖朝我头上打了两下,我当时就被打倒了,大概在地上躺了有三分钟,我就大声喊杨某甲“三哥,三哥”,杨某甲进来后看见那个人是杨某甲媳妇的相好,这时我已经和这个人打了起来,杨某甲就从院子里拿了一根叉子往那个人的头上打了两下,那个人当时就躺在了地上不动了,我过去朝那个人身上踢了一脚看没动静,过去一看才知道这个人已经死了,接着我就让杨某甲去报案。我说在院子里打的应该没事,属于正当防卫。杨某甲就是不去报案。然后我就帮杨某甲找了拉拉车(架车),和杨某甲一起就把这个死掉的人用帆布单子裹起来,扔进我们村子北边的那个井里了。

2011年9月24日供述,我冤我确实没有打伊某,伊某是杨某甲打死的,当时我报案,杨某甲不叫报案,事后我参与藏匿尸体了。

2011年9月28日供述,1991年农历7月初,那天晚上我住杨某甲堂屋西间了,大约天黑了一个多小时后,开我住屋的门的声音惊动了我,我问谁啊,对方说“我”,我听着是伊某的声音,他对我说我必须叫杨美湾带走,我拉着伊某的皮带说,你走吧,别在这找事。当时伊某身后有一案板,伊某从案板上拿一根擀面杖朝我头上打了两下,当时我倒地约有几分钟,我看见伊某摘杨某甲屋的门,快要弄开了,我从伊某后面拽着他上身褂子,喊杨某甲:三哥,快救命。这时杨某甲出来了,手里拿个锄,往伊某头部打两下,伊某当时就面朝下趴地上了,我也松手了,当时伊某还有气,杨某甲在院子里弄断一颗八九公分粗的桐树,弄成棍,朝伊某后脑勺打两下,伊某就不动了。杨某甲对我说:海龙,我要不出来,他非把你打死。我说:我去看病,你去报案,他到你家了。杨某甲说:你也别去看病,一看病事就出来了,我这家就散了。之后杨美湾帮我把头上血洗掉,按的药,把我当时穿的白色衬衣脱掉也洗洗,然后我们俩商量咋办,“不行,把尸体拉村北地机井内”,这是杨某甲提议的,我也同意了。杨某甲找的三个鱼鳞袋子,一个帆布,从头部到上身用帆布裹着,然后用鱼鳞袋子套着,我用麻绳捆的,两小腿和双脚用鱼鳞袋子,装好后我用麻绳捆绑好,我俩一块准备去杨师训家借架子车,发现杨师训的架子车在他家大门口外放着,没有轮子,杨某甲回家推他家的轮子,放上架子车我在后跟着,进杨某甲院后,杨某甲抬伊某头部,我抬的腿,装上架子车后,又带一个鱼鳞袋子到俺村后一机井边,杨某甲撑开袋子,我用手挖土装半袋子土,用绳子系伊某尸体上,我俩个把伊某尸体抬下后,把伊某的尸体头朝下,脚朝上投入机井中,之后我俩就回家了。伊某被打死的当天夜里,有我在西间住,杨某甲和他妻子杨美湾、女儿杨慧霞在东间住,王某乙同他们三人在一块住,出事之后,王某乙出来后,我说:你害怕不害怕,进去吧,王某乙就进屋了。伊某死后,第二天杨某丙就到杨某甲家了,当天晚上在杨某甲家吃的饭,吃饭中间杨某甲把事情经过说说,我也说说当时咋回事,杨某甲说以后我们还是亲戚,杨某丙当时哭了一阵子,没有说其它的,住了一夜,第二天带着王某乙就回郏县了。当时吃饭时有我、杨某甲、杨美湾、杨慧霞、杨某丙、王某乙六人在场。

2011年10月12日供述,我忘了是伊某的哪个手了,有一只手的食指少了一节。

2011年11月28日供述,除供述与前相一致外,另供述在杨某甲家吃饭时,当时有杨某甲、杨美湾、王某乙、杨美湾的女儿,我想说伊某打死的事咋办,杨某甲给我使眼色,不让我说。饭后我说伊某半夜来,先把我打倒,又去摘三哥的门时我三哥把伊某打死了。

2013年1月4日供述,我在案发当天晚上,我睡在杨某甲家堂屋西间,我去睡觉时就晚上十点左右,我自己直接从西门进屋,没有给杨某甲和其他人打招呼,杨某甲应该知道我去,因为我平时都睡在杨某甲西间。因为杨某甲的妻子杨美湾不想和杨某甲生活了,我管过闲事,把他妻子从郏县领回来,在杨美湾的姐家认识的伊某。哪年记不清了,当时我和伊某在郏县县城喝酒,之后我们一块在街上走,伊某让我站着等他,他一会来了,抢了几包卫生纸,让我抱着,我俩到家时被当地派出所抓住了,派出所问我咋回事,我说不知道,最后派出所让我走了。

2、证人杨某甲1992年5月6日供述:那天夜里12点多的时候,杨海龙叫开我的门,说三哥,伊某要杀你,我已经把他打死了。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