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沈民金初字第00013号 原告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勇,职员。 被告王坤,男,汉族,1989年1月18日出生,住沈丘县。 被告王国强,男,汉族,1977年8月30日出生,住沈丘县。 被告邢永华,女,汉族,1981年5月4日出生,住沈丘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坤、王国强、邢永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张志静 审判员 黄国平 审判员 马广富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