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沈民初字第2050号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韩晓龙,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男,汉族,住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陈战旗,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蝶诉被告何伟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蝶于2015年10月22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蝶承担。 审判员 窦建中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