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沈民金初字第22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勇,联社职工。 委托代理人高俊行,联社职工。 被告张伟涛,男,198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告翟秀华,女,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告李香莲,女,198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伟涛、翟秀华、李香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49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判员 陈国立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