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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伟涛、翟秀华、李香莲金融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3
摘要: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沈民金初字第22号 原告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沈丘县。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勇,联社职工。 委托代理人高俊行,联社职工。 被告张伟涛,男,198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沈民金初字第22号

原告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沈丘县。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勇,联社职工。

委托代理人高俊行,联社职工。

被告张伟涛,男,198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告翟秀华,女,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告李香莲,女,198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伟涛、翟秀华、李香莲金融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49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沈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判员  陈国立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