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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凤啟、曹玉荣诉崔永亮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3
摘要: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沈民初字第2200号 原告王凤啟,男,195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槐店回族镇。 原告曹玉荣,女,195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槐店回族镇。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贾全文,沈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沈民初字第2200号

原告王凤啟,男,195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槐店回族镇。

原告曹玉荣,女,195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槐店回族镇。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贾全文,沈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崔永亮,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石槽乡。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啟、曹玉荣诉被告崔永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凤啟、曹玉荣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庭外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凤啟、曹玉荣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7元,减半收取528.50元,由原告王凤啟承担。

审 判 长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周明忠

人民陪审员  李 颖

二〇一五年十月四日

书 记 员  孙建才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