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沈民初字第2200号 原告王凤啟,男,195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槐店回族镇。 原告曹玉荣,女,195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槐店回族镇。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贾全文,沈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崔永亮,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石槽乡。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啟、曹玉荣诉被告崔永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凤啟、曹玉荣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庭外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凤啟、曹玉荣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7元,减半收取528.50元,由原告王凤啟承担。 审 判 长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周明忠 人民陪审员 李 颖 二〇一五年十月四日 书 记 员 孙建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