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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3
摘要: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沈民初字第1727号 原告刘某甲,男,住河南省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陈奇,沈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刘某乙,女,住河南省沈丘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10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沈民初字第1727号

原告某甲,男,住河南省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陈奇,沈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刘某乙,女,住河南省沈丘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甲负担。

审判员 蒋 旭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