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沈民初字第1300-2号 原告李道云,女,1947年9月11日生,回族,住沈丘县。系受害人海伟之母。 原告海记功,男,1950年6月15日生,回族,住沈丘县。系受害人海伟之父。 原告倪娜,女,1987年8月15日生,回族,住沈丘县。系受害人海伟之妻。 原告海某,女,2006年12月26日生,回族,住沈丘县。系受害人海伟之女。 上列四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马超云,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军,女,1956年2月2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告王战辉,男,1983年2月1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告王海芳,女,1980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沈丘县。。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道云、海记功、倪娜、海某与被告张军、王战辉、王海芳、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道云、海记功、倪娜、海某于2015年9月14日以需要变更诉讼主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道云、海记功、倪娜、海某撤回对被告张军、王战辉、王海芳、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0元,由原告李道云、海记功、倪娜、海某承担。 审判长 张志静 审判员 黄国平 审判员 陈国立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