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沈民初字第2147号 原告李新锋,男,197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槐店回族镇。 被告李金榜,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槐店回族镇。 委托代理人贾桂彬,沈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锋诉被告李金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锋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新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新锋承担。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