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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锋诉李金榜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3
摘要: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沈民初字第2147号 原告李新锋,男,197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槐店回族镇。 被告李金榜,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槐店回族镇。 委托代理人贾桂彬,沈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沈民初字第2147号

原告李新锋,男,197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槐店回族镇。

被告李金榜,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槐店回族镇。

委托代理人贾桂彬,沈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锋诉被告李金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锋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新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新锋承担。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