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沈民初字第1976号 原告高某某,男,198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周保印,沈丘县付井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某某,女,1980年12月23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镇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某某承担。 审判员 陈国立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